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聂某、黎某经密谋,由聂某假冒以“陈家伟”的身份前往阳春向谢某杏购买猪苗一批,并约定由谢某杏负责雇人将猪苗送到新会区三江镇某猪苗联系点,货到付款。次日,聂某在陪同谢某开从阳春市运载猪苗往新会的途中,先后提出分别在司前镇锦隆金属制品厂门口和江门市农科所门口卸下两批猪苗,共324头,价值人民币89850元。黎某则安排人员前往上述两地点接应,将上述两批猪苗转运到鹤山市共和镇新民养殖场。随后,当运载猪苗的车辆行驶至今古洲开发区梅江村公路边时,聂某以买香烟为借口下车逃跑,谢某开发觉被骗,于是立即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黎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聂某、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